管理办法

日期:2018-1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是创新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保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正常、高效运行和规范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旨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和上海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推动原始性创造。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上海畜牧兽医科研学术水平的现代化科研、实验基地,高级科研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在运行和管理上依靠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但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

第四条 实验室为想多独立的科研实体,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及实验室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为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一般由5—7名国内外著名专家组成,其中本实验室的固定专家不应超过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依托单位聘任。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根究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对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采取措施稳定科技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和运行。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原则上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研究总做人数的二分之一。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的经常运行经费由实验室从实验室在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中按比例提取。其设备仪器更新和运行经费,争取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资助。

第八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同行开放:有意在实验室开展工作的研究人员或项目,须提前向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交申请,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协商安排。

第九条 在实验室从事科研工作的项目及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及发表的论文,必须署名在上海市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完成。贡献大小、署名先后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实验室研究生的科研工作及其他工作均由导师统一安排,研究生本人及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安排或变动。研究生必须至少两周向导师汇报一次科研进展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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