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 章 制 度

日期:2018-10-08

为保证实验室拥有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工作秩序,维护实验室的高效运转,在本实验室所有从事研究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 生物科技研究所所有仪器设备和所有实验室均为公共资源,对实验室所有人员开放。凡新近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博士后和研究生)或客座人员须征得研究室主任的同意;在接受本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并做出严格遵守的正式书面承诺后;编入相应的课题组,由课题组长在承诺书上签字认可后方可正式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第一个月由课题组长指定专人负责指导或带领新近人员熟悉实验室环境或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 非本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客人来访需有本实验室相关人员陪同方可入内,并负责接待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属公共财产,每位研究人员均应做到细心爱护并按正确操作规程使用。首次使用该型号仪器者,必须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并了结操作规程,然后在操作熟练人员的具体指导和带领下使用,确认已确实掌握操作规程后方可独自使用。

第四条 本实验室贵重仪器和设备(细胞反应器、细菌发酵罐、PCR仪、超速离心机和蛋白纯化系统等)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采取使用人员登记制度。首次使用前必须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经专业人员培训熟练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仪器并进行登记;一旦发现仪器有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应立即向管理人员通报以便及时修理,同时对该仪器的使用状态用明显记号加以标注以引起他人注意。对违规操作造成仪器损坏的要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五条 仪器报废、损坏和丢失采取及时的通报和登记制度,有上述情况者应及时与实验室主任或管理员联系,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要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本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试剂及研究材料(菌株)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携带出试验室外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有上述现象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当事人在本实验室工作甚至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实验室计算机由使用人负责保管,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动用;对于公共计算机,未经所有使用者同意,不得擅自重装系统,更不得对他人的数据进行修改、查看或删除。对违反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因毕业、出国或工作调转而离开实验室者,需将所有与实验室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将菌株、毒种和实验原始记录和资料),实验室物品限期归还,由所在课题组组长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实验室主任和课题组长同时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相关资料转交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 易燃、易爆有毒的化学药品和贵重试剂均有专人保管;贵重试剂使用实行登记制度,须经所在组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登记领用,领取人承诺并同时监督他人按操作规程使用。

第十条 每天离开实验室的最后一名人员有责任仔细对实验室的仪器、水、电、煤气、门窗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安全记录本上签字,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对违反者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爱护消防器材,做到人人会用,除紧急情况下不得擅动或移位。

第十二条 一旦有紧急情况发生,第一发现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与火警(119)、匪警(110)或保卫部门(54749110)取得联系,并负责保护现场等待处理,有责任及时向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汇报;由于汇报不及时或处理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将负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实验进行中,实验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离岗,如确实因有事需要离开时,应交代其他人员照管并讲明注意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为保持实验室整洁和安静。阅读过的报纸和书籍及用过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等必须放回原位;实验完毕应及时清理工作台面尤其是公共实验台面(如RNA室、超净台和EB室等);废弃物应放入指定位置,不得随意丢弃;对于屡教不改或不考虑其他工作人员感受者,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工作直至改正为止。

第十六条 应保持细胞培养间的清洁,进出需随手关门;研究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已污染的培养物,否则管理人员有权代为处理,后果自负,并对不能及时清理的研究人员提出警告。

第十七条  EB中度致癌,使用时需加倍小心,在电泳间(有EB污染物)进行试验需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融胶时操作人员绝对不可离开现场,若有溢胶现象发生应及时彻底地对微波炉进行清理;染有EB的一次性手套和凝胶不得混放,应分别放入指定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乱扔,更不得带出电泳间;EB区与其他实验区的物品也不得混用,更不可随意带进带出;成像系统用毕后应及时关闭紫光。对屡教不改者甚至给别人实验带来损失或人身安全的将终止当事人实验。

第十八条  本实验室公共卫生区域除特殊情况外均有专人负责打扫, 个人工作台面由本人负责。

 

 

上海市兽医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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